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侨乡要闻 > 队伍建设 > 正文

红河县:制定出台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5日10时55分  作者:县纪委宣部  来源:红河县纪委县监委  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26327
66.9K
本文摘要:加强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红河县:制定出台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

 

为加强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近日,红河县出台《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试行)》。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担任。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审计局相关领导为协调小组成员。

工作规则》规定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全县反腐败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败工作,听取成员单位反腐败及案件查办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大案要案和复杂案件,督促检查工作落实,并指导、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需临时召集协调小组会议的,协调小组组长负责召开临时会议,研究决定相关事宜。涉及重要案件,需组织协调执纪、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协同配合或查办的,由协调小组组长主持或委托分管案件监督管理的县纪委副书记组织召开协调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情况特殊、紧急的,协调小组组长直接协调解决。

工作规则》要求案件线索相互移送时,成员单位对各自受理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经审查属于其他成员单位依纪依规进行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相互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及时对接收案件线索进行处理,并向移送机关反馈处理情况。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各成员单位加强联系沟通,密切协作配合,及时相互通报违纪违法案件查办过程中重要措施、重要情况、处理结果情况等信息。

工作规则要求各成员单位要在县委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对处置的重要案件线索,查办的党员、干部,审计、干部职工考核、财务检查、专项清理、监督管理、日常税收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线索,要及时通过通报、材料移送等方式互通信息,实现案件线索资源共享。凡涉及法律、党政纪律交叉的案件,一定要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自觉维护协调领导小组的权威性,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相关阅读:

您是第10677086位访问者
COPYRIGHT 2018 www.hhxjw.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迤萨镇莲花大道195号 邮编:654400 电话:0873-4621398
滇ICP备18004098号   京公网安备案 532529020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