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优化政府财力资源配置,简化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逐步建立管理规范、配置公平、结构合理、效能优先、约束有力的公共财政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上年结转资金等)、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审批范围。包括年度预算执行中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上级专项经费、县本级追加经费、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等。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审批:
(一)人员经费审批。已列入年初预算的人员经费,由县财政局按月均衡拨付。因人员增减变动而引起的工资及其他福利性支出的增减,由县财政局按规定计算,县财政局局长审批。政策性调整工资,由县财政、人社部门提出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办理部门预算追加调整,并列入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调整,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二)公用经费及项目经费审批。已列入年初预算的部门用于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及项目经费,由预算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为了适应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运行,主管部门与下属单位有预算领拨关系的,由主管部门在申请用款计划时一并注明,县财政部门将对主管部门所分解给下属单位的拨款计划审核后,直接将拨款计划指标分解给所属单位。
(三)上级专项经费审批。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指中央和省、州级财政部门补助的专项资金(不含涉农整合资金)。
1.中央专项资金审批:用款单位根据上级指标文件要求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县财政局归口股室审核,经县财政局局长审批后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2.省级、州级专项资金审批:用款单位根据上级指标文件要求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县财政局归口股室审核,50万元以内由县财政局局长审批拨付;50万元至100万元(含50万元)由分管副县长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实行会签制度,原则上由县政府办公室每周组织一次会签,参加会签人员包括县长、分管副县长、县发改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用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用款单位根据上级指标文件要求,依法依规提出详细的项目资金使用分配方案,进行会签后拨付。
3.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用款单位要负责将本单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按月分别报送财政局、发改局和分管副县长、县长。
(四)县本级追加经费审批。按照《红河县财政追加预算支出审批制度》(红政发〔2010〕125号)文件执行。单位因专项工作需要追加经费的,由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追加申请,上报县政府审批。特别重大事项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1.审批权限:追加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由县长审批;100万元至300万元(含100万元)实行会签制度;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2.办理程序:县政府负责人明确批示追加金额或批示由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及时对单位要求追加经费的预算进行审核,并形成书面签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五)政府性基金支出审批。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年初下达的政府性基金支出计划执行。超计划支出视同预算追加,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土地出让金支出中,用于全县重点工程项目的支出,由主管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审核办理签报,报县政府审批。特别重大事项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审批权限:政府性基金支出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由县长审批;100万元至300万元(含100万元)实行会签制度;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六)非税收入安排支出审批。严格按照《红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红政办发〔2017〕87号)文件执行。已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的支出,按年初预算执行,由用款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局归口股室审核后,由财政局长审批。对因政策性因素引起单位非税收入收支增减变化的,由单位提出政策依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相应调整非税收入收支计划;因政策性因素超收入计划的,经财政部门核定成本后,相应调整非税收入收支计划。
(七)财政专户资金审批。财政性资金从国库拨入财政专户的,由县财政局相关股室提出拨款计划,县财政局局长审批。从财政专户拨到预算单位的各项资金除涉农整合资金专户外按上级专项经费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条 涉农整合资金的整合审批及拨付审批程序按《红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政府追加预算支出应列入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调整计划,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9月22日中共红河县委办公室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红河县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红办发﹝2014﹞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