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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4日17时05分  作者:县纪委办公室  来源:红河县纪委县监委  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2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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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厉行节约要求,规范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

红河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

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厉行节约要求,规范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红河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机关公车改革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红车改办〔2018〕3号)和《中共红河县委办公室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红办发〔2016〕14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保留车辆,是县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后,各单位核定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领导干部相对固定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车辆。

机要通信用车主要用于交换、运送机要保密文件及涉密载体资料。

应急用车主要用于抗震救灾、防汛抗旱、疫情防控、突发性自然灾害以及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处理。

领导干部相对固定用车用于保障规定范围内人员的公务出行。

执法执勤用车主要用于执勤、执纪、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活动,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按县财政局出台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应搭载固定专业设备,专用于特定工作用途。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用于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老干部服务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  保留车辆使用管理原则:集中管理,统筹调度;保障公务,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规范管理,严禁公车私用。鼓励向基层倾斜配备车辆,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配备到一线,县财政核定的保留车辆定额标准不变。各单位涉改人员全年公务交通补贴总额10%的支出比例不变。 

第五条  为充分发挥保留车辆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保留车辆在保障好应急、机要通信等用车前提下,还可用于以下公务活动:

(一)保障本部门重要紧急公务。参加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临时通知并有时限要求(1小时以内)的紧急会议和县委、县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或大型集会。

(二)本部门牵头组织或安排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以单位和部门名义集体前往基层调研或检查督查等公务活动。

(三)本部门工作人员集体前往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进行基层扶贫、进村入户调研等活动。

(四)接待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县市来县检查、调研和考察等公务活动。

(五)保障公务人员前往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且公共交通工具未覆盖的地区。

(六)保障中央确定的17家(红河县有9家,即纪检监察、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市管、农业、林业、交通)执法执勤部门以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综合执法用车。

(七)在留用车辆平台化、信息化、标识化等工作到位的前提下,可以适度扩大机要应急、离退休干部服务等相关车辆的使用范围,特别是保障好重要公务、下基层调研和突发情况下公务出行用车需要。

第六条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的公务出行,必须及时保障到位,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公务出行,一律不得违规通过保留公务用车进行保障。

第七条  根据省车改办关于“管理平台化、平台信息化、车辆标识化”的要求,完善县级机关公务用车保障中心配套设施建设。县级机关公务用车保障中心车辆的使用管理按照《红河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县级机关公务用车保障中心管理运行方案(试行)的通知》(红车改办发〔2016〕5号)执行。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执纪执法、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车辆严格按照省有关文件要求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和监督电话,实现全程有效监管,确保规范合理使用。

第九条  建立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运用“互联网+公务用车管理”的模式,实现“全县一张网”的网络化管理模式。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车辆采用卫星定位等手段,纳入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条  建立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规范管理。车辆使用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车辆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审批程序,明确车辆使用、管理和审批责任。落实车辆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要求,切实保障各单位应急、机要通信等工作需要。

(一)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驶。

(二)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三)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纳入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接受县委、县政府的统一调度。

(四)实行车辆登记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档”和“一车一牌”规定,不得借挂、套挂和使用无效号牌。

第十一条  按照中央“六个不得”的公务用车纪律要求,严守节支底线,避免出现车改后公务交通支出不减反增等情况发生。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和政务公开范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杜绝违规使用公车问题。

(一)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各级领导干部变相违规保留相对固定用车。领导干部相对固定用车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将车辆带走。

(三)县级机关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四)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纪律。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换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五)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各级党政机关用车的监督。注重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力量,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和纠正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红河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2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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