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红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
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许万成违规公款吃喝等问题。2016年10月至2019年1月,许万成在担任洛恩乡人民政府乡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先后4次违规签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接待费、差旅费等费用14105元(其中许万成本人违规报销应由个人负担费用7020元);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以洛恩乡派出所无对公账户为由,经许万成签批后,洛恩乡人民政府在相关报销凭证不完整的情况下,先后5次违规将补助洛恩乡派出所工作经费68000元打入洛恩乡派出所内勤民警许某祥个人银行账户。许万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时任洛恩乡人民政府乡长,对以上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中共红河县纪委常委会2023年1月12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许万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水务局俄垤水库工程管理所副所长普尚华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8年5月18日,俄垤水库管理所副所长普尚华以现金的形式收取了许某发支付的俄垤水库管理所杨梅地承包费7.5万元未入公账。其中2.5万元被普尚华用于俄垤水库接待费、水库日常管护费等日常开支。2022年12月13日,经中共红河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普尚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