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红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1起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的通报
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公安局洛恩派出所原副所长李发三未按规定出警问题。2021年3月25日晚22时许,时任洛恩派出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李发三接到洛恩乡哈龙村党总支书记何某江报警电话,称美东村李某周被一名疑似有精神疾病的人(李某贵)用木棒被无故殴打,并要求洛恩派出所出警处理。李发三作为时任洛恩派出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违反《红河县公安局接处警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接到报警后,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做好接警登记,警情分析研判不到位,安排何某江核实情况后以时间已晚,森林里不好找人,让村民做好防范,明天会去处理为由,未立即调警处置。直至2021年3月26日上午9时许,何某江又打电话报警称村民马某绿疑似被人打死后,洛恩派出所才出警并核实李某周被打问题。李发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时任红河县公安局洛恩派出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3年3月17日,李发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