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红河县监察委员会 关于3起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的通报
为深入纠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持续强化警示震慑,现将近期查处的3起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通报如下:
一、红河县大羊街乡四级调研员李虾居违反工作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一)违反工作纪律,未将退耕还林补助款13514.39元发放给村集体及个人。2008年7月8日至2016年3月7日,李虾居在红河县大羊街乡财政所工作期间,李虾居个人信用社账户先后9次收到红河县财政局直补的零星补贴共计229.50元,李虾居均未将上述款项发放给相关村集体和个人、也未存入大羊街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公账户。2008年1月16日至2017年12月4日,红河县财政局先后18次将大羊街乡2007年至2017年妥垤村委会、妥垤村委会妥垤下寨等村集体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622131.00元拨付至李虾居的个人信用社账户,李虾居先后将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608846.11元存入大羊街乡农经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公账户及支付给乡报账员、林业站工作人员和村集体,结余13284.89元未发放给村集体。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规挪用村集体退耕还林补助金20012.07元,超过三个月未还。2008年1月16日至2017年12月4日,李虾居先后用个人信用社账户管理红河县财政局拨付的大羊街乡2007年至2017年妥垤村委会、妥垤村委会妥垤下寨等村集体退耕还林补助款,期间李虾居挪用村集体退耕还林金额20012.07元。
李虾居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在大羊街乡财政所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将退耕还林补助款13514.39元发放给村集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规挪用村集体退耕还林补助金20012.07元,超过三个月未还。
2022年9月28日,红河县纪委给予李虾居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红河县民政局社会福利中心主任王顺文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
2017年4月至2020年9月,王顺文在负责浪堤镇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获得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等变化状况未认真开展定期核查,导致浪堤镇浪堤村委会低保对象马某、刘某在成为财政供养人员后未及时停发低保金;俄期村委会低保对象白某崩、浪堤村委会低保对象李某嘎、浪堤村委会低保对象李某红死亡后未及时停发低保金,上述5人共计违规发放低保金26033元。该资金已由县民政局收缴并存入相关专户。
王顺文身为中共党员,在负责浪堤镇低保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浪堤镇低保对象在成为财政供养人员或死亡后未及时发现、及时停发低保金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2022年9月6日,红河县纪委给予王顺文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三、红河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站长杨小三违反工作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的问题
2015年3月至2019年7月,杨小三在担任红河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副站长、主持工作并负责红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农村低保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获得农村低保家庭的人口等变化状况未认真开展定期核查,导致红河县阿扎河乡西拉东村委会低保对象周某者、大羊街乡车普村委会低保对象陈某车、架车乡扎垤村委会低保对象李某居、浪堤镇俄期村委会低保对象白某崩5名农村低保对象在死亡后未及时发现并停发低保金。上述共计违规发放低保金19171元。该资金已由县民政局收缴并存入相关专户。
杨小三在负责红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农村低保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红河县部分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未及时发现、及时停发低保金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工作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2022年9月6日,红河县监委给予杨小三政务警告处分。
中共红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红河县监察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