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红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
为进一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落地生根,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为“清廉云南”建设红河行动提供风清气正的干事氛围,现将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2019年11月27日,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召开党建工作总结会,经主要领导同意,局党委组织委员杨克以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名义安排参会的14名支部书记在红河县哈尼饭店就餐,共产生餐费650元。其中,农机厂支部书记、生资公司支部书记、医药公司支部书记等6名支部书记办公地点位于城区内,属于同城接待。杨克作为经办人员,对该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2019年11月19日,杨克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对待排查整治工作不严肃、不认真,在上报的《红河县乡镇、单位(部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中,“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一项仅以“个别干部职工不能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存在迟到现象”上报,未排查上报2018年9月3日、2018年10月11日违规接待的问题,对此杨克负有直接责任。
2022年7月27日,杨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中共红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