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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纪委县监委关于3起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0日08时30分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7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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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红河县关于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奋力开创担当实干争先跨越新局面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我作风革命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具体要求,红河县纪委监委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坚决整治影响党中央及省委、州委、县委政令畅通的作风顽疾。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将3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红河县公安局车古派出所原副所长(主持工作)薛森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

2021年4月12日,时任红河县公安局分管基础设施建设的副局长王永生、时任车古派出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薛森代表红河县公安局与无施工资质的施工方白某培达成口头施工协议,由白某培实施车古派出所后山挡墙项目,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量预计20万元左右。同时,王永生安排了薛森为该项目的管理员,负责督促项目的有序推进及施工方安全施工等工作。2021年4月17日,在无建设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工程承包人白某培找来当地工人李某祥、龙某平、白某周、白某八等人开始进场施工。2021年5月12日12时许,在施工过程中,白某培、李某祥二人修筑的一侧土方倒塌,导致白某培与李某祥2人当场死亡、白某八受轻微伤的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薛森及时向时任分管基础设施建设的副局长王永生及车古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红河县纪委 2022年4月2日给予薛森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二、红河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副局长徐四新同志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

(一)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旺祥养殖公司位于禁养区内污染环境问题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2018年8月31日,红河县人民政府印发《红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根据划定调整的方案,在县农科局备案登记为畜禽养殖小区的旺祥养殖公司被划入禁养区,按照方案规定,县农科局应当做好该养殖小区的关闭或搬迁组织协调工作。2018年11月12日,县农科局在明知旺祥养殖公司已被划入禁养区的情况下,以限养区相关要求拟定旺祥养殖公司《限期整改通知书》,经分管副局长徐四新审核后送达旺祥养殖公司。2019年3月21日,旺祥养殖公司投入20余万元按要求完成部分整改。2019年5月19日,县农科局又以该养殖小区位于禁养区为由,提出《关于红河县旺祥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场关闭(搬迁)的建议》。

2019年7月10日,县农科局收到李永梅等12位居民反映旺祥养殖公司排污问题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投诉。2021年3月26日,县农科局向旺祥养殖公司发出《关于责令限期关停或搬迁红河县旺祥养殖场的通知》,要求旺祥养殖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前处理完饲养生猪并关停或搬迁,否则,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但直至2021年4月28日旺祥养殖公司生猪染疫自然关闭,县农科局也未对旺祥养殖公司不执行通知要求进行过处罚。

(二)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如实报告。根据《红河州农业局关于切实加强畜禽养殖限养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红农牧发〔2018〕103号)要求,县农科局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排查,2018年11月15日,县农科局在明知旺祥养殖公司位于禁养区内的情况下,经分管副局长徐四新审核,县农科局畜牧推广站站长杨某玖按照旺祥公司养殖公司位于限养区范围的虚假情况上报州农科局;2021年2月7日,县纪委县监委印发《关于对超标准接待等问题开展自查自纠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县属各部门对本单位2019年2月以来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等问题进行自查自纠2021年2月19日,县农科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徐四新在明知2020年5月27县审计局审计报告已向县农科局反馈存在报销差旅费不规范的情况下,审核同意内容为“县农科局现未发现超标准接待、公款买酒问题”的自查自纠报告报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2021年5月,县委巡察组对县农科局巡察期间,发现2018年1月至2021年3月,县农科局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存在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借机大吃大喝产生违规接待费问题。

    红河县纪委于2022年4月24日给予徐四新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三、红河县粮食局原局长李文祥对红河商贸中心项目未结算、未收回地价成本、无利润分红的问题

2006年6月1日,红河县粮食局以筹集资金支付粮食部门职工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安葬费、遗属补助等资金,化解粮食部门下岗职工上访的矛盾为由,向县人民政府上报《关于盘活资产解决粮食企业改革遗留问题的请示》,与开发商合作将县直属库旧屋拆除后新建“红河商贸中心”进行出售。2006年7月4日,县人民政府下发《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盘活资产解决粮食企业改革遗留问题的批复》,同意县粮食局筹建“红河商贸中心”项目,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006年7月20日,由县粮油公司作为甲方与红河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华(乙方)签订了《联合投资开发协议书》,联合投资开发“红河商贸中心”项目。其中合同约定:县粮油公司用所开发地段的土地基准评估价264.5万元及原有房产评估价189.4万元共453.9万元投资入股,红华房地产公司出资进行开发;双方各出一人共同管理房屋开发收入;房屋开发收入先由县粮油公司提取地价成本,红华房地产公司收回投资开发房屋造价成本后双方再按红华房地产公司提取70%,县粮油公司提取30%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项目规划开发在县粮食局的指导监督下,按红河县城建总体规划要求进行。

2006年6月项目启动后,李文祥作为时任县粮食局局长,对该项目财务管理监督不力,虽已安排人员参与该项目的财务管理,但安排的财务人员主要负责做会计账务,不能掌握项目收支情况,财务管理形同虚设。2008年9月红河商贸中心项目竣工之后,李文祥不正确履行职责,以红河商贸中心房屋还未销售完成为由,未安排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决算,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解决红河商贸中心未结算问题,红河商贸中心在竣工后到2012年9月其离任县粮食局局长期间四年之久甚至至今还未结算,未收回地价成本,无利润分红。

    红河县纪委于2022年4月24日给予李文祥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汲取深刻教训,坚持以自我革命的精神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坚持改进工作作风,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忠诚履职,敢于奉献,务实担当,大力推行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以实际行动践行初心使命。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将持续强化政治监督,加强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纠治全县党员干部中的作风问题“十种表现”,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坚持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党风政风一起抓,以“小”见严纠“四风”、树新风,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氛围,推动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取得更大制度成果和治理效能。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

                                   红河县监察委员会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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