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云南”建设红河行动通报曝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典型问题(四)
“清廉云南”建设红河行动通报曝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典型问题(四)
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履职尽责,现将近期查处的2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关于对红河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党组“通报”问责的通报。2018年8月31日,红河县人民政府印发《红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方案明确“将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等人口集中区域外延100米范围内划为畜禽禁养区”和“县农科局负责......确定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名单及关闭或搬迁组织协调工作......”。
2018年11月9日,县农科局按照州农科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限养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要求,在牵头对县城周边限养区养殖情况开展排查工作中,明知旺祥公司养殖场处于禁养区范围,但以“如果按禁养区上报就涉及到养殖场搬迁、补偿等问题”为由,安排县农科局畜牧推广站站长杨某某按照旺祥公司养殖场处于限养区范围的虚假情况上报州农科局。
2019年7月10日,县农科局收到李某某等12位居民关于旺祥公司养殖场排污问题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投诉。2019年7月29日,县农科局联合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县住建局、迤萨镇人民政府形成《关于解决李某某等12位居民投诉养殖问题的请示》文件,请示县政府“一是关闭或搬迁养殖场,并给予适当补偿;二是补偿标准参照元蔓高速公路征地标准补偿,补偿项目包括圈舍、污水池、搬运费;三是关停时间以县政府下达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完成搬迁”。该请示文件形成后,县农科局工作衔接不到位,文件是否真实上报过县政府、县政府是否研究过等问题不清,也没有相关记录。
2019年12月5日,县政府收到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反映旺祥公司养殖场影响居民生活问题的信访件,县政府明确由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为办理主体,县农科局等部门配合。2020年7月28日,县政府组织召开省级环保督察“回头看”转案件约谈会,要求各职能部门梳理政策补助支持,要求养殖场限期整改搬迁,若不整改,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强制执行,同时确定由县农科局牵头办理。之后,县农科局牵头的相关职能部门也未按照“约谈会”的会议要求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且县农科局对旺祥公司养殖场长期不能搬迁或关闭的问题未向县政府提出过强制执行的建议或意见。2021年4月28日旺祥养殖场生猪染疫自然关闭,县农科局一直未按照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要求对旺祥公司不执行通知要求进行过处罚。
综上,县农科局存在:一是处理旺祥养殖公司养殖场在禁养区内养殖过程中,在明知旺祥公司养殖场位于禁养区范围,但以“如果按禁养区上报就涉及到养殖场搬迁、补偿等问题”为由,按该养殖场处于限养区的虚假情况上报州农科局的问题;二是在旺祥公司养殖场搬迁工作中,组织协调不力,导致旺祥公司养殖场关闭搬迁问题久拖不决,造成群众多头反映的不良影响。对此,县农科局党组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县农科局还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问题。特别是在十九大以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党委(党组)成员对违规接待管理规定报销审核把关不严。2022年4月22日红河县纪委给予红河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党组“通报”问责。
关于给予张羽同志“诫勉”问责的通报。2018年8月31日,红河县人民政府印发《红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方案明确“将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等人口集中区域外延100米范围内划为畜禽禁养区”和“县农科局负责......确定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名单及关闭或搬迁组织协调工作......”。
2018年11月9日,县农科局按照州农科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限养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要求,在牵头对县城周边限养区养殖情况开展排查工作中,明知旺祥公司养殖场处于禁养区范围,但以“如果按禁养区上报就涉及到养殖场搬迁、补偿等问题”为由,张羽安排县农科局畜牧推广站站长杨某某按照旺祥公司养殖场处于限养区范围的虚假情况上报州农科局。
2018年1月至2021年3月,县农科局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产生违规接待费共计54759.10元。其中:超标准接待261次50212.10元,超范围接待4次2180元,就餐期间提供烟酒18次2367元。违反《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接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张羽审核签批报销超标准接待53次12304元、借机大吃大喝接待2次1100元、就餐期间提供烟酒5次1106元。
张羽作为时任县农科局党委副书记、局长,一是在县农科局对限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查工作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已发现的旺祥公司养殖场位于禁养区内养殖的问题,安排工作人员以位于限养区的虚假情况上报州农科局。二是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对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报销审核把关不严,履职不力。对此张羽同志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22年4月22日红河县纪委给予张羽同志“诫勉”问责。
中共红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