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0日,红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石头寨乡人民政府原乡长耿某某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该案是首例由红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
红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在2014年至2017年6月期间,耿某某在担任红河县石头寨乡人民政府乡长期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指使乡政府报账员虚列、虚增工程项目款,将扶贫、优抚、应急抢险、农村危房改造、修缮专项等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工作经费等财政拨付资金转入该乡某村委会主任名下的农村信用社储蓄卡上设置“小金库”。截止2017年6月21日,“小金库”资金大量被支出;在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耿某某利用担任红河县石头寨乡人民政府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涉嫌犯贪污罪;在2014年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利用担任红河县石头寨乡人民政府乡长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犯滥用职权罪。
这是红河县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办理的首起留置案件,县监委坚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指导案件办理,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规,努力将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铁案。这起案件实现了执纪与执法的无缝对接,为今后依法依规办案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基础,坚定不移推动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红河县人民法院在庭审中严格遵循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等庭审程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邀请了县纪委监委相关人员旁听庭审,使纪委监委干部“零距离”体会庭审氛围,了解庭审基本程序,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底线。庭审历时三个多小时,案件将择期宣判。(瞿建周 张凌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