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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然仙违纪问题通报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2日11时21分  作者:佚名  来源:红河县纪委县监委  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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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然仙在担任原红河县卫生局副局长期间,在分管红河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未经政府集中采购2,679,411元;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在采购设备和物资时,从其弟陈小伟等亲属处采购了医用设备,采购金额达1,312,551元。经红河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县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陈然仙严重警告处分。

      陈然仙对党纪处分决定不服,向县纪委提出申诉,认为自己不构成违纪,要求县纪委给予复议,撤销严重警告处分决定。

      经复议认为,陈然仙在担任卫生局副局长期间,在分管红河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未经政府集中采购2,679,411元;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在采购设备和物资时,从其弟陈小伟等亲属处采购了医用设备,采购金额达1,312,551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2016年8月17日中共红河县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常委会研究,决定维持给予陈然仙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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