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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纪委监委通报1起国家公职人员酒驾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9日08时14分  作者:县纪委监委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7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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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纪律观念和守法意识,强化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现将1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常健雄,男,1977年1月生,哈尼族,红河县宝华镇人。根据红河州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选派驻点招商人员的要求,红河县选派时任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常健雄参加2015年度浙江、江苏两省的驻点招商引资工作。2015年4月21日,受驻点组组长安排,常健雄与同组成员李永列从江苏省苏州市前往浙江省庆元县对接竹器加工项目,4月22日凌晨00时10分许,常健雄驾驶临时租用的苏AMOB59号小型车途经庆元县石龙街中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为醉驾。2015年4月29日,庆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对常健雄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15年8月21日,庆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丽庆刑初字第128号);缓刑期间,由蒙自市司法局对常健雄依法实行了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矫正期满后,蒙自市司法局如期依法解除了对常健雄的社区矫正,并宣告原判刑罚不再执行。2016年11月14日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16年12月13日受到行政撤职处分,2017年1月25日降为副主任科员。2019年4月29日,根据红河州纪委办公室通知要求,经红河县监察委员会重新审核讨论,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常健雄开除公职处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近年来,酒驾、醉驾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国家法律对酒驾、醉驾有明确规定,但仍有极少数党员干部漠视交通法规,我行我素,顶风违纪违法,严重损害了共产党员的先进形象。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以上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切实增强纪律观念,做到遵规守纪、安全文明驾车。全县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抓早抓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顶风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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